(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褚海涛与舒志生、邢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海涛,舒志生,邢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477号原告褚海涛,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绿波小区。被告舒志生,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紫邑小区2号楼3单元601室。被告邢博,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紫邑小区2号楼3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海涛与被告舒志生、邢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褚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彦东人民陪审员 徐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欣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