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雷志立与徐东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立,徐东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雷志立,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被告徐东生,男,满族,1966年农历10月初六出生。原告雷志立与被告徐东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志立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志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志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志立负担。审判长 姜伊兵审判员 张晓辉审判员 李鸿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