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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雷志立与徐东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立,徐东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雷志立,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被告徐东生,男,满族,1966年农历10月初六出生。原告雷志立与被告徐东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雷志立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志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志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志立负担。审判长  姜伊兵审判员  张晓辉审判员  李鸿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