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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徐建明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36号起诉人徐建明,住址深圳市福田区。2015年12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徐建明的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为第三人,请求判令:1、被告撤销深人退字第2014534号《公务员退休通知书》中核准起诉人“从2014年7月起按照核定数额发给退休金”的行政决定,依据起诉人实际在岗工作时间重新核定退休待遇,并按照重新核定的退���金标准补发2014年7月份在岗工资差额及相关补贴奖金;2、被告撤销深人社信访函(2015)67号《关于徐建明来访问题的答复》第一、二条事项,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及深圳市政府相关规定,核准起诉人以2014年7月份在岗人员身份参与“先调整结构工资、后调整退休待遇”,并按照重新核定的退休金标准补发2014年7月份至今的退休差额;3、第三人补发起诉人2014年7月份所欠在岗工资差额4543元(在岗工资14742元-退休金10199元)和7月份在岗应发车改补贴3200元,以及相关考核奖金;4、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对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决定不服,可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事项而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起诉人对退休后的退休金待遇有异议以及要求补发在岗工资等请求,可通过申请复核、申诉或再申诉等法律程序处理。起诉人与被告的人事争议并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故起诉人坚持起诉的,应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下:对起诉人徐建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