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冬雪与被执行人杜艳昌、曲凤霞、仝雪、杜甜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冬雪,杜艳昌,曲凤霞,仝雪,杜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常冬雪,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杜艳昌,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曲凤霞,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仝雪,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杜甜甜,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200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申请执行人常冬雪与被执行人杜艳昌、曲凤霞、仝雪、杜甜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