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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冬雪与被执行人杜艳昌、曲凤霞、仝雪、杜甜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冬雪,杜艳昌,曲凤霞,仝雪,杜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常冬雪,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杜艳昌,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曲凤霞,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仝雪,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杜甜甜,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200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申请执行人常冬雪与被执行人杜艳昌、曲凤霞、仝雪、杜甜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