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珍。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沈众,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永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永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102150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永珍也未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本金102150及利息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永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刘永珍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立昌
代理
审判员 姜传明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