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都执保字第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锦秀、钟小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锦秀,钟小莉,XX,成都市丽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保字第470-2号申请执行人何锦秀,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任炳锋,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钟小莉,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被申请执行人XX,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丽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9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钟小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何锦秀与被申请执行人钟小莉、XX、成都市丽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何锦秀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市丽云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9号附7号的房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锦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市丽云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9号附7号1栋1层1号(权2650825)面积为1596.04㎡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成都市丽云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9号附7号2栋1层1号(权1915088)面积为4339.81㎡的房产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成都市丽云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9号附7号5栋1层(权1333769)面积为1564.57㎡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唯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