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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1335号

杨桂霞与甘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桂霞,甘明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335号

申请执行人:杨桂霞,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甘明武,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桂霞与被执行人甘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01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