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黟民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黟民二初字第00076号原告: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法定代表人:陈天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闯堂,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云峰,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原告安徽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黟县农商行,下同)诉被告刘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黟县农商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新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