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马坊村。法定代表人邝光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占云,男,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滨河花园小区。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冯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冯占云偿还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款873380元、违约金78013.42元、律师费56000元;冯占云承担案件受理费7234元、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冯占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住重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实际履行50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第三人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要求青海路桥建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追回剩余擅自支付的款项561899.69元(含利息及执行费),该公司根据通知要求转入本院账户531899.69元,该款项中,其中本金503988.73元、案件受理费106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利息1176.69元、执行费11096.27元,现申请执行人对剩余的逾期加倍利息全部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