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刑执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志强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1916号罪犯林志强。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3)烟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强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7年3个月12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林志强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林志强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林志强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志强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