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482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晓东,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林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第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晓东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彦君出庭支持公诉。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程晓东、秦付朝(另案处理)利用李某到林州市东姚镇董某店内,采取支付手续440元让董某帮其还信用卡,之后再利用电话将信用卡挂失的手段,骗使董某往卡内还款15000元钱,后利用刷卡机将卡内的15000元套现。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程晓东的供述、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视频监控截图、银行记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程晓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程晓东将诈骗款项已退赔被害人董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程晓东的供述、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程晓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程晓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程晓东庭审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被害人董某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程晓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高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