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525-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行。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负责人:XX,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琳,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棉县裕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张林。
被告:张林,男,生于1972年1月28日,汉族,住石棉县。
被告:官晓丽,女,生于1977年6月23日,汉族,住石棉县。
被告:张道富,男,生于1947年7月14日,汉族,住石棉县。
被告:林树珍,女,生于1953年4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行与被告石棉县裕丰科技有限公司、张林、官晓丽、张道富、林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林的资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林位于石棉县幸福街(房屋所有权证为石房他证他权字第2313-1号)、幸福街(房屋所有权证为石房他证他权字第2313-2号)、幸福街(房屋所有权证为石房他证他权字第2313-3号)三间商业用房予以查封;对被告张林位于石棉县幸福街(房屋所有权证为石房他证他权字第2313-7号)、(房屋所有权证为石房他证他权字第2313-8号)、(房屋所有权证为石房他证他权字第2313-9号)、(房屋所有权证为石房他证他权字第231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石房他证他权字第231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石房他证他权字第2313-4号)、(房屋所有权证为石房他证他权字第2313-5号)、(房屋所有权证为石房他证他权字第2313-6号)的八套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雅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