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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4229号

阴亚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阴亚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422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阴亚伟,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宁化县。曾因吸食毒品行为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3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阴亚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贻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阴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阴亚伟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C×××××的小型轿车,从晋江市青阳街道好望角KTV途经晋江市威兰超市,行驶至晋江市和平南路罗山街道SM灯控路段时在车上睡觉,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阴亚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阴亚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酒精吹气照片、酒精吹气结果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血液鉴定采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阴亚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阴亚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阴亚伟有吸毒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阴亚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禤汉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东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