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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辽市先河粮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荣宏粮油经贸有限公司、吕荣武、季蕾、扬建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辽市先河粮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荣宏粮油经贸有限公司,季蕾,吕荣武,扬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恒丰国际。法定代表人:陈树春。被执行人:双辽市先河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双辽市向阳乡向阳村。法定代表人:吕荣武。被执行人:吉林省荣宏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西安花园小区1栋904室。法定代表人:吕荣武。被执行人:季蕾,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被执行人:吕荣武,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扬建祥,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辽市先河粮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荣宏粮油经贸有限公司、吕荣武、季蕾、扬建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390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390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智代理审判员 聂 超代理审判员 魏博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铁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