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38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组织机构代码45576637-9。法定代表人王业。被执行人李扬海,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香港公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扬海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贷款本金926104.81元、利息21065.52元、罚息359.5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4月14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申请人中��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执行人李杨海用于抵押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千林山居第Ⅱ区37#楼栋B单元/座02层202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拍卖、变卖该抵押为所得的价款有限受偿,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不足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上述贷款本息的,不足清偿部分由被执行人李杨海继续清偿。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75元、送达公告费1200元,合计14475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扬海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962004.92元、迟延利息及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