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余某某,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某,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某某,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定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