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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1425号

王茂群与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茂群,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425号

原告:王茂群,女,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4--6号。

法定代表人:徐魏。

被告: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三通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群诉被告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群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茂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慧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聂宇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