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425号
原告:王茂群,女,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4--6号。
法定代表人:徐魏。
被告: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三通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群诉被告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群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茂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慧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聂宇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