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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182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倪洪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倪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5号楼AB1-11、C1-2。负责人朱复兴,行长。被执行人倪洪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申请被执行人倪洪林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283066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倪洪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未受偿债权为本金283066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倪洪林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本院亦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行恢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立昌

代理

审判员  姜传明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