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周虎婵,女,1963年1月27日,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被执行人付金万,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以(2015)忻府执字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付金万银行账户存款12175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金万银行账户存款12175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俊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