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杨顺碧与曹文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碧,曹文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241号原告:杨顺碧,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文军,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负责人:关群,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冰,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碧与被告曹文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顺碧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文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碧撤回对被告曹文军的起诉。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