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继臣与邵喜芬、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臣,邵喜芬,房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788号原告:王继臣,男,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女,住和龙市。被告:邵喜芬,女,住和龙市。被告:房园,男,住和龙市。原告王继臣诉被告邵喜芬、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继臣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王继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光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