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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徐南武与刘世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南武,刘世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373号原告:徐南武,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身份证号码:×××1013。委托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权,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1617。原告徐南武诉被告刘世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南武的委托代理人曾小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世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南武诉称:2015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批发一批苹果手机,合计价值为343269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承诺收货后付款。至同年12月1日,原告经多次追讨未果,遂要求被告提出具体还款方案,被告以欠条形式确认,约定在同年12月5日支付5万元,余款在一个月内支付清,如未能依时足额支付,以欠款总额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没有按约定付款,且其原办公地点由于拖欠租金停止经营,被告不再接听电话,找不到人。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32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32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诉讼中提供欠条原件、刘世权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刘世权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手机,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343269元未支付,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在欠条中约定,所欠货款分期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期货款,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全额支付涉案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承诺如逾期付款,按欠款额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世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世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南武支付货款343269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250元、保全费672元,合计3922元,由被告刘世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