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473号原告史有义,男,汉族,1949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新,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有义诉被告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1350元,其余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