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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473号

原告史有义与被告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有义,李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473号原告史有义,男,汉族,1949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新,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有义诉被告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1350元,其余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