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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宝民与赵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民,赵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张宝民,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赵伟,男,成年,汉族,住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民与被告赵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民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民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宝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宝民负担。审判员  祖银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