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立民指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燕、周李茜、周湘岚、李佳瑶、周家慧、周竹翼、高凤英与被告蒋光斌、朱晓芳、唐少川、桂林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汽车总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指定管辖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通 知(2015)永中法立民指字第26号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海燕、周李茜、周湘岚、李佳瑶、周家慧、周竹翼、高凤英与被告蒋光斌、朱晓芳、唐少川、桂林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汽车总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研究,通知如下:为便于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此案由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