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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常国与葛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常国,葛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陈常国,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葛玉林,男,现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陈常国与被执行人葛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常国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171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葛玉林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葛玉林的存款、车辆、房产、到期债权进行穷尽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常国。经申请执行人陈常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和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陈常国对判决确定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生执行员  栗宝军执行员  林永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元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