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383号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李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龙镇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应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