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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汉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英,徐扬,刘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汉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李全英被执行人徐扬被执行人刘建海。李全英申请执行徐扬、刘建海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09)宁民初字第4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全英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宁河县的(2009)宁民初字第447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么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