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汉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英,徐扬,刘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汉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李全英被执行人徐扬被执行人刘建海。李全英申请执行徐扬、刘建海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09)宁民初字第4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全英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宁河县的(2009)宁民初字第447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么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