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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806号

杨培芬申请执行张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培芬,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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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船山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杨培芬,女,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九莲西街水岸花都。本院受理杨培芬申请执行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晓凰

审 判 员  苟 琼

代理

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詹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