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新国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光明新村5幢301室。法定代表人王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安县城北工业集中区(海安农场海林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XX根,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南通新国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港商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通新国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8094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7元,由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行人自2016年3月份始以其在江苏三泰针织有限公司的全部应收加工费偿还债务至付清时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8519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体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商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善华
审判员 马建华
审判员 张俊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