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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120号原告杨某某,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某,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苏醒,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俞海雷,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门 艳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