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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1026-2号

桂珍与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珍,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026-2号申请执行人桂珍,女1979年11日4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西安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亚军,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44839元及逾期双息,并承担诉讼费5140元,执行费3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规定的义务,此案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户民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 轩

审判员 闫 鹍

审判员 罗瑞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