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男,1996年3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维吾尔族,小学肄业,无业,家住洛浦县喀赞巴格居民区。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24日18时42分许,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在吉某区天虹商场门口扒窃被害人黄某的钱包一个,盗得现金800元。2、2015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伙同“瓦雷斯”(在逃)在吉某区文山步行街口的建设银行门口扒窃被害人肖某的钱包一个,盗得现金2000元。3、2015年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尾随被害人甘某至吉州区步行街金锣湾宾馆附近,扒窃甘某挎包内的钱包一个,盗得现金2000元。4、2015年9月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在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附近扒窃被害人张某母亲挎包内钱包一个,盗得现金900元和一张户名为张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盗后,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持张某的银行卡在吉州区阳明路十字路口处的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十次,共取出人民币20000元。综上,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盗窃作案4次,赃款共计人民币25700元。9月6日上午,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肖某、甘某、张某的陈述,视听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单,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盗窃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刘 媛 英
人民陪审员 赵 月 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玉迪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12月29日上午9时20分至9时30分地点:本院刑庭审判人员:朱莉(主审人)、刘媛英、赵月如(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朱玉迪评议被告人祖力皮喀尔·米吉提盗窃一案主审人汇报案情:主审人处理意见:
人民陪审员刘媛英:同意主审人的处理意见。
人民陪审员赵月如:同意主审人的处理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