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贾兰华。被执行人薛永儒。关于申请执行人贾兰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永儒欠款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兰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永儒给付欠款492786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薛永儒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贾兰华也未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本金492786元及利息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贾兰华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薛永儒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予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贾兰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立昌
代理
审判员 姜传明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