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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076号

上海予萌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威安餐饮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予萌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威安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07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0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予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段宛芹,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威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黄兴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立君、胡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立君、胡平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明菊人民币52903元、,但被执行人王立君、胡平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在被执行人名下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 祎

代理

审判员  高松柏

代理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江溶

审 判 长  顾丹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东

代理

审判员  高松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