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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685号

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乾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乾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商贸物流城(范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3831148-9。法定代表人林勇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丹凤,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乾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乾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0元,由原告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桂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