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刘陈翔,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淮安市清河区柳树湾街道办事处富强村2组2区**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陈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如下:被告刘陈翔每月20日前给付抚养费500元/月(自2015年4月1日起),医疗费凭正式发票各半承担(如有争议,另行主张);张果两周岁后的抚养权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被告刘陈翔于2015年8月30日前返还原告张某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个、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一枚(共计约20克);被告刘陈翔于2015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1200元。因被执行人刘陈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7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陈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确定还款金额为16700.00元并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友成
审判员 嵇淮平
审判员 刘 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