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林裕棠与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陆市涢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汪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裕棠,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陆市涢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汪晓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5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裕棠。诉讼代理人简斯林,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及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缴代退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代收案件所涉款项、执行款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陆市涢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南。法定代表人王基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晓华。诉讼代理人余祥朝、叶睿,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上诉人林裕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裕棠及其诉讼代理人简斯林,被上诉人汪晓华及其诉讼代理人余祥朝、叶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汛审判员 彭 娟审判员 蒋家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