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金堂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06351737-3。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秀文,男,生于1955年5月7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谭明杰,男,生于1974年10月24日,土家族,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杨健,男,生于1987年9月6日,汉族,干部,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秀文、谭明杰、杨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健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本案属谭德平等人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受案调查,特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宋骁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