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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979号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秀文、谭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秀文,谭明杰,杨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979号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金堂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06351737-3。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秀文,男,生于1955年5月7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谭明杰,男,生于1974年10月24日,土家族,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杨健,男,生于1987年9月6日,汉族,干部,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秀文、谭明杰、杨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健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本案属谭德平等人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受案调查,特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宋骁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