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6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198号原告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