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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6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宋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198号原告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