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委赔监字第33号杜心成:你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驻法委赔字第6号赔偿决定,以精神损害抚慰金偏低、羁押造成运输合同违约损失、身心损害造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应予赔偿,并要求在省市主流媒体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你因涉嫌强奸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0日被批准逮捕,2014年6月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同日将你无罪释放。你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驻驿检控申赔决(2014)2号刑事赔偿决定,赔偿你被羁押268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53784.92元正确。关于你主张的因被羁押导致合同违约损失问题,因你所称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关于你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偏低,要求增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根据你被羁押时间、纠错情形及对你身心健康、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酌定赔偿你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数额适当。关于你要求在省市主流媒体上为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问题,2014年11月2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你送达该院刑事赔偿决定时,在你所在的村民代表会上当众公开宣读,已为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你在申诉中再次要求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省、市主流媒体上为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5)驻法委赔字第6号赔偿决定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