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林民初字第00902号
原告:李某,男,林西县林西镇黄河子村一组
原告:许某,男,林西县大营子乡和平村七组
原告:王某,男,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南沟门村五组
原告:胡某,男,林西县林西镇瑾江花园2号楼1单元602室
原告:徐某,女,林西县林西镇冬不冷村三组
原告:高某,男,林西县林西镇冬不冷村三组
被告:赤峰亚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工业园区
被告:赵某,男,林西县林西镇本院在审理李某等诉赤峰亚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李海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