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臧秋梅与宋念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秋梅,宋念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臧秋梅。委托代理人蔡凤珠、李平,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念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秋梅诉被告宋念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臧秋梅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臧秋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秋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臧秋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