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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臧秋梅与宋念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秋梅,宋念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485号原告臧秋梅。委托代理人蔡凤珠、李平,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念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秋梅诉被告宋念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臧秋梅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臧秋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秋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臧秋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