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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执民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郑培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郑培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海执民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代表人:王勤勇。被执行人:郑培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海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1841241.61元及利息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375元、申请执行费208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培植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朝阳新村xx号xxx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军审判员  陈 杨审判员  褚一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