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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321号

时路明与刘振江、魏向东、张文庆、马东霞、河南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路明,河南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向东,张文庆,马东霞,刘振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时路明,男,1947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向东,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文庆,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东霞,女,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振江,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路明申请执行刘振江、魏向东、张文庆、马东霞、河南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29日,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本院对(2015)上法执字第3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3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发兵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