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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催字第0002号

昆山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周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丰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催字第0002号申请人昆山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汛塘商贸13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昆山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8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10200052/23313194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6月12日、到期日2015年12月3日、出票人徐州潜龙泵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人本机电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山市锦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素英

审判员  石晓芹

审判员  雨 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公维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