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120号罪犯王飞,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绑架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