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保字第0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李东英与李合社、李彦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东英,李合社,李彦萍,李宁,李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00323-1号申请人李东英。被申请人李合社。被申请人李彦萍。被申请人李宁。被申请人李拯。申请人李东英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2.5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线索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永年县飞宇南区14号楼3单元13层西户商品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英军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人民陪审员 刘树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广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