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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邱文与陈凤荣、沈宏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陈凤荣,沈宏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03611号原告邱文,个体户。被告陈凤荣,个体户。被告沈宏言,个体户。原告邱文诉被告陈凤荣、沈宏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凤荣、沈宏言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文诉称:被告陈凤荣以承包石集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该款原告是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沈宏言的帐户;后被告陈凤荣分别于2014年1月、2月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31000元。上述款项借出后,被告陈凤荣陆续还款24000元。2014年9月10日双方经过结算,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一张127000元的借条。2015年2月2日二被告以发工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3000元,当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尚欠原告的15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还清,如到期未还,自愿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违约金。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陈凤荣、沈宏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凤荣以承包石集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2014年1月、2月向原告邱文借款100000元、20000元、31000元,上述款项借出后,被告陈凤荣累计还款24000元。2014年9月1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陈凤荣、沈宏言共同向原告出具一张127000元的借条,并书面约定2015年1月10日归还。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2015年2月2日,被告陈凤荣、沈宏言再次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陈奋荣、沈宏言夫妇欠邱文现金壹拾伍万整(150000元)含2014年9月10日陈奋荣、沈宏言借款127000元,约定于2015年7月30日还清,如到期无现金偿还,陈奋荣、沈宏言夫妇自愿将其学府文苑自家车库给邱文作为还帐,另:陈奋荣、沈宏言在没还清邱文钱款前,将以上车库出售他人或违反该协议,自愿承担壹拾万元违约金赔付邱文。以上协议是双方自愿签定的。签字人:陈奋荣、沈宏言、邱文2015年2月2日”。该协议中“陈奋荣”系本案被告陈凤荣。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到期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讼来院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陈凤荣与被告沈宏言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7月10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协议、银行转帐凭证、两被告婚姻登记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后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双方重新达成协议,确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但新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仍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违反该协议,自愿承担壹拾万元违约金赔付邱文”,现原告仅要求二被告支付40000元违约金,本院结合二被告借款的数额及时间,如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原告该请求并未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凤荣、沈宏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凤荣、沈宏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文支付借款15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400元,由被告陈凤荣、沈宏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华阳升代理审判员  李国英人民陪审员  孔 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