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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2453号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志明、林赛娥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志明,林赛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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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2453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爱兰,局长。被执行人郑志明,男,住仙游县。被执行人林赛娥,女,住仙游县。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志明、林��娥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照本院(2013)仙执审字第426号《行政裁定书》,缴纳罚款人民币4537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8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郑志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故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郑志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721.98元。后经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执审字第4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国概执行员  张清森执行员  林向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瑜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